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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星: 立师德 正师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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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师德  正师风

李 卫 星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她神圣、伟大、崇高,世界上一切赞美之词都可以用在她身上。国家和人民给予了我们太多的荣誉和应该享有的权利,作为我们自己,更应该高标准、严要求,时刻提醒自己是一名人民教师,既要重视教育教学,更要遵守师德规范,遵守法律法规。
教师道德是一种职业道德,简称“师德”,师德是教师素质的核心部分。它是教师和所有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情操和品质。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因为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现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父母的替身,他们都把师德高尚的教师作为学习的榜样。
教师对学生的爱,简称为“师爱”,师爱是师德的灵魂,是师德的核心,即“师魂”。在一定程度上,热爱学生就是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让学生体会到教师的爱更困难。林崇德教授认为,“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因为教师对学生的爱在性质上是只讲付出不计回报的、无私的、广泛的且没有血缘关系的爱,在原则上是一种严慈相济的爱,这种爱是神圣的。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 信其道’。
教师在从教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执教,要经常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师德高尚、有爱心的人民教师。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师法》中,教师的权利主要包括六个方面,我不再一一说明,重点强调教师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基本条件和合理的福利待遇,同时为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标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其中既包括了对教师的思想政治,也包括对行为规范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公民重要的发展权。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循平等对待学生的原则。教师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评价、疏远、歧视学生,也不得因学生家庭或者个人条件给予特殊的偏爱或者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并给予公正的评价。教师应当善于发现每一个学生的优点和长处,认真了解和科学认识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了解每个学生的特点,采取适合学生特点的教育方法。对于学习有困难或者行为偏常的学生,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进行重点引导、帮助,减轻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压力,鼓励学生发挥其长处,鼓励学生的点滴进步,信任学生,不得歧视,是每个学生的优势和优点得到充分发挥和发展,最大限度的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潜能,是每个学生都能努力学习,充分发展,健康、快乐的成长。本条款还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的教育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教育的基本原则。体罚违背科学的教育规律和原理,严重的体罚不仅会对学生身体造成伤害,还会对学生心理产生不良影响。对有缺点或者错误的学生,教师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以爱心感化学生,不得进行体罚。不得用惩罚学生身体或者体力的方法教育、惩戒学生,例如用长时间罚站、禁止学生吃饭、强迫劳动、强迫运动、过度抄写作业、放学后在校长时间留置等方式惩罚学生。因教师体罚给学生造成上海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并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采用带有侮辱性、有损学生人格尊严、丑化学生形象的语言或方式教育学生,教师也不得授意、默许同学间欺侮、孤立、嘲笑以及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尊重学生人格、禁止体罚使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也是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是教师的法定职责,这在《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都做了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学生,用符合儿童少年身心特点的方法教育学生,为学生营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201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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